1 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、《浙江省实施〈节能法〉办法》,第十一条、第三十五条,浙江省人民政府第 143 号令《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》,受省经贸委委托,承担对全省用能单位履行国家及本省颁布的节能(能源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。

2 、根据国家与本省颁布的节能(能源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技术标准(国家与地方颁布的节能、能源强制性标准),组织对全省能源生产、经营及利用状况进行指令性和周期性监察、监测。

3 、依法查处用能单位违法、违规用能行为,受理、处理违法、违规用能举报案件。依法行使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、《浙江省实施(节能法)办法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。

4 、履行节能产品与节能服务市场监管职能。根据国家《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》、《产品能效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(部长令),负责组织全省家电市场能效标识使用监督抽查,查处虚假节能产品、违规使用家电能效标识行为。

5 、负责汇集发布全省能源消费及节能产品信息。受理节能产品、技术申报与组织评审管理,发布《浙江省节能产品、技术导向目录》。

6 、负责新建、扩建、技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《节能篇》评审机构资格的考核、评定日常管理,承担大型用能项目投产竣工验收中能耗指标达标评价监督。

7 、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〔 2007 〕 15 号)规定,承担全省重点用能企业“能源管理师”资格的考评管理及能源管理师资格证书的发放。

8 、根据国家(节能法)企业“能管员”持证上岗的法定制度规定,负责组织全省 1300 余家重点用能企业“能管员”持证上岗专业培训与考核管理。

9 、依法承担能源品质监督抽查,受理、协调处理能源流通领域能源品质争议案件。

10 、根据《浙江省实 施〈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 法〉办法》,负 责全省 工业节水 监督管理与大型用水企业用水定额考核、抽查。

11 、协调、指导全省能源监察(监测)执法工作开展。负责全省面上能源监察日常管理,节能(能源)依法行政宣传教育、培训。

12 、省政府、省经贸委交办与委托的节能、能源领域宏观管理相关职能及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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